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一)体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 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 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 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 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 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 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 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 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 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 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 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 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 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 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 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 《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 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刑事立法刑罚制度 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 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 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是宋朝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虽然仍然存在弊 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 愧耻”,但是在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而且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