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奖、惩制度第六十四条 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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