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燃煤电厂储灰厂安全管理规定精选
燃煤电厂储灰厂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视治理,预防贮灰场平安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
燃煤电厂储灰厂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平安监视治理,预防贮灰场平安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平安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以下简称贮灰场)建立、运转、闭库和闭库后的平 安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贮灰场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具有一定容积、主要用以储存 粉煤灰的专用场地,包括灰坝(含灰堤)、场内粉煤灰排放系统、排水系统、 排渗系统、喷淋系统、回水泵站、贮灰场治理站等建(构)筑物和设备设备。 第三条燃煤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是贮灰场平安消费责任主体,应恪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保障平安消费投入, 明确贮灰场平安治理机构,装备熟知贮灰场平安知识、具备贮灰场相应专业技 能的技术人员。运转治理单位详细负责贮灰场平安运转治理,应建立健全贮灰 场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加强贮灰场平安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消除缺 陷和隐患,确保贮灰场运转平安。 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运转治理详细工作的,双方应签订平安治理协议,明确双 方责任。委托方应负责对被委托方进展治理和指导,不得以包代管。 第四条贮灰场(含构筑子坝)勘察设计、建立施工、运转维护、平安评估等单 位应具备相应才能,并承担相应的平安责任。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贮灰场勘察(测)、设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