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然而近期以来围绕

1 35 第页共页 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 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 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然而近期以来围绕物权 法基本原则开展的讨论有如火如荼之势,而火势苗头又似乎以淡化甚 或否定此三项基本原则为猛,并直接涉及到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 以及将来的《民法典》是否需要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 问题,以故,对物权法三项基本原则的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似有必要。 关于一物一权原则 一、概念的探究 一物一权原则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物一权究竟是指一物之 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还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这个问题似 乎已有定论,即指前者而非指后者,例如,有的学者非常明确地指出: “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此为一物一权主义。”[1];或曰:“一 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 为限而言。”[2]但其实不然,有的学者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 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

腾讯文库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