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修辞学研究
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修辞学研究 一、概念界定 对修辞学的理解 鲁迅在《书信集·致李桦》中写到:“正如作文的人,因为不能修辞,于是也就不能达意。”不难看出,修辞即对言语的修饰,其目的是让文书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