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修辞学研究

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修辞学研究  一、概念界定   对修辞学的理解   鲁迅在《书信集·致李桦》中写到:“正如作文的人,因为不能修辞,于是也就不能达意。”不难看出,修辞即对言语的修饰,其目的是让文书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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