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14 第页共页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 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 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 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 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 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 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 集资建房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