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 法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 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 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 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 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 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 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