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一、留置权说 有关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留置权的观点,根据一九九五年通过的《担保法》将留置财产仅限制于动产,所以对于不动产债权人无法行使留置权这势必会导致债权受到损害的情况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 一、留置权说 有关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留置权的观点,根据一九九五年通过的《担保法》 将留置财产仅限制于动产,所以对于不动产债权人无法行使留置权这势必会导致 债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尤其不利于承包人的权益的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286条将了留置财产的范围扩大,将建工优先权列为留置权。同样, 在《合同法》中“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约定,在定作人未支付 相应款项予以承揽人时,承揽人便可以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行使留置权,所以当建 筑工程合同产生债权时也应当承揽合同其一样适用此类合同中相关留置权的规 定。 二、法定抵押权说 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可以得知,合同法第286条,在立法机关从其研讨 直至正式通过,一直将其定性为法定抵押权。在多次立法研讨会上,均未对将其 定性为法定抵押权产生质疑,也未存在有人提议将其定性为优先权的情况。有关 在制订法律过程中产生争议,并形成三种不同意见,最终选择了优先权的观念, 是完全不切合实际情况的揣测。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将其定为法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依法成立,主体双方并不存在订立抵押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同样也不 必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从其特征来分析,第一,抵押权的客体中包含建筑工 程;建筑工程为不动产,其符合抵押权的条件;第二,抵押权是不需要转移占有标 的物的担保物权;第三,抵押权的内容为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权。从以上抵押权 的成立要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首先,建工优先权的客体建筑工程适用抵押权的 客体范围,其次此权利的成立与否并不需要转移建筑物的占有,当发包人逾期不 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实现债权的形式同抵押权实现的形式一致,故应将其定性为 法定抵押权。 三、优先权说 对于建工优先权的性质第三种看法,有一部分研究者持有其应定为优先权, 因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既不是抵押权也不是留置权,相对于抵押权,我国现行 法律所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需要进行登记,而相对于留置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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