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

珠海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处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

珠海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处理, 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机 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含行政机关 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下同)执法中依法没收物 品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以下简称 没收物品),是指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依法没收和 追缴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物品。没收物品属走私物品的,按 规定移交海关处理,不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 没收物品的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没收物品,没收物品处理全过程接受监督,确保没收物品处 理合法、合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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