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意见资料
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意见 文:李冉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双方质证权的基本诉求。鉴定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实现,才能有效审查判断其可靠性以及
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意见 文:李冉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双 方质证权的基本诉求。鉴定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 实现,才能有效审查判断其可靠性以及发挥鉴定意见证明案件事实和 “ 作为定案根据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 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 ” 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 ” 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 接受质询的程序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落实鉴定人员出庭 作证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鉴定人强制出庭的法定义务。 大部分法律只是规定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但并没有 明确规定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至于在司法诉讼 实践过程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不能落实到实处。因此,有 必要确立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对接 到通知后拒不到庭的鉴定人,可以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同时,法庭 可以针对鉴定人员不出庭的情节对鉴定人处以罚款或者停止一段期 限从事鉴定业务的处罚。 同时,也要对其鉴定机构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