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类建筑物基本设施及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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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工厂类建筑物基本设施及设备标准 【颁布部门】 2003-03-20 【颁布时间】 【正 文】 工厂类建筑物基本设施及设备标准 1 第条 () 本标准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以下简称本编第一百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2 第条 工厂类建筑物之基本设施及设备,除各该工业订有设厂标准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标准之规定。 3 第条 本标准适用之范围如左: 一依都市计划划定为工业区内之工厂。 二非都市土地丁种建筑用地内之工厂。 前项规定于依奖励投资条例及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所兴建之工厂,不适用之。 4 第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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