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简述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接受书面形式。保险对象其次条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全部人、使用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 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接受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其次条 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 全部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 险人全部、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 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 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对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 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 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 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 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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