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我国合同法那么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

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 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我国合同法那么 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 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 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 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 “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 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 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 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 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者 和判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 典第455条那么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 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就英美法国家而 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成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如 1979年公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义扩展到正在制 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而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 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 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不仅如此, 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给尚待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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