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经济学分析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