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 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 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 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 除外。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 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 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所属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 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