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 其他
附 件2 ( 广 省 中 小 教 师 水 评 价 标 试 行 东 学 平 准 )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 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 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 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 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 2 的任教年数,其中近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2 (二)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