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某公司经销商信用担保办法

经销点信用担保办法总则制定目的保障本公司经营权益,并确保经销点之信用担保能够落实。将本公司经销点之信用担保予以制度化、明确化、合法化。适用范围凡本公司经销点之设立,其信用担保作业,均应依照本办法所规范

经销点信用担保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 保障本公司经营权益,并确保经销点之信用担保能够落实。 2) 将本公司经销点之信用担保予以制度化、明确化、合法化。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经销点之设立,其信用担保作业,均应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1.3. 权责单位 1) 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作业规定 2.1. 申请程序 1) 设立经销商前,须先填具《客户资料管理卡》,营业单位审查认可。 2) 依所提供之物保、人保,经营业单位认可并签订经销合约书及完成担保登记 后,始发生信用担保经销关系。 2.2. 担保种类 2.2.1. 现金担保 如系提供现金、银行汇款为担保者,须待该现金、银行汇款入公司银行账户,始 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 2.2.2. 定存提供 须待该定存或其他有价证券完成权利质权登记,并交付占有质物后,始为担保关 系生效之时。 2.2.3. 不动产担保 提供不动产为担保物时,须先经审查认可,于提出所有权证据后,始为担保经销 关系生效之时。 2.2.4. 信用担保 如系个人担保者,须附身份证影印本;如以公司名义担保,须附营业执照有效复 印件,有不动产时应提出所有权状影印本后,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 2.2.5. 连带担保 1) 公司担保应以有相当资产或殷实之账户二者以上为担保成立经销关系者。 2) 人保应以具公务员身份者(并附在职服务证明)或拥有不动产者(并附所须 权状影本)。 3) 店保以登记资本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者(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为限。 2.3. 注意事项 1) 货款担保,可根据应担保金额,以现金或有价证券或不动产之一种或互为补 充办理。 2) 在未正式成立担保经销关系前,营业人员不得擅自与对方交易或允予优待奖 励;否则,除按有关规定议处外,营业人员自行负责,若致公司遭受损害, 应负一切赔偿之责。 3) 成立经销关系后,收受票据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 、表明票据之文字、金额,付款人之名称,付款地,发票年月日及账号。 B 、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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