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热管理规定
吉林省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
吉林省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 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 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 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 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 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 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 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 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 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1页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