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后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认为自然人死后,人格丧失,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其人格利益却依然存在,并且其无论是对死者的近亲属还是对社会均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保护……对特定的权利主体而言,这种法律保护以权利能力的具备为其前提,但是,
认为自然人死后,人格丧失,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其人格利益却依然存在,并 且其无论是对死者的近亲属还是对社会均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保护……对特定 的权利主体而言,这种法律保护以权利能力的具备为其前提,但是,这并不意味 着利益也如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仅能依附于主体之上。事实上,权力主体死亡后, 其生前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必然发生相应变化,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转移其他权 利主体或以其它形态继续存在。这种利益在财产形态上的转移主要表现为继 承。……我的理解是,死者的权利能力随着死亡而终止,其人格权利不能发生继 承,不发生法律保护问题,但是,人格权中所包含的社会利益却不能随其所领队 的主体的死亡意义,这种利益转移到死者亲属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因而需要保护。 真是越想越不明白,在他阐述的过程中我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人格权是如何转化 成人格利益的?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人格权是不能发生继承的,但是包含在人 格权里的社会利益是可以转移的。本人以为,这有偷换概念之嫌。实际上并没有 解决死者人格权或人格利益转移的问题。而论者又在这个前提之上构筑亲属的权 利救济权问题。众所周知,人格权作为一种专有权,是不能发生转移的。 以此为中心展开的争论是激烈的,就亲属能否构成权利主体的问题展开激烈 的争论。我的看法是,亲属可以构成权利主体,但这种权利主体地位的获得不是 依据“人格利益转移说”的理论,而是在共同生活中获得的一种“影响利益”, 即是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是为了维护亲属本身的利益而非死者的利益,这种利益 的获得是依据死者与亲属的身份关系而获得的。本人认为这样可以解决人格权不 能继承,而作为死者亲属又必须获得权利主体地位主张权利的理论困境。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界的争论有许多,但基本是都是围绕亲属 的权利主体地位而展开的。作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总是“终于死亡”,基于人格 权的性质而又不能发生继承,亲属主张权利时是否有法理基础,一直是个难题。 本人提出的以上观点,都是在讨论的过程中形成的,没有作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是否恰当,有待详细周密的论证 我个人十分赞同你的观点,并且我觉得目前关于这个问题也已经形成了基本统一 的认识,那就是:人的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地位随着其死亡而消失,而人格权作为 一种专有权不具有继承性,所以不存在保护已逝者的人格权利的问题。但是,已 逝者的相关利益人仍然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并且他们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已逝 者的影响。如果法律仅仅认定因为其主体地位已丧失而任凭第三方为对其不利的 行为,则势必会对完全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相关利益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 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内涵。所以保护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的已逝者的利益就 应当转化成保护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的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