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老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老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老师资格条例>施行方法》和《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老师资格工作假设干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老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老师资格条例》及教 育部《&lt;老师资格条例&gt;施行方法》和《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老师 资格工作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 况,现就北京地区老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幼教专业毕业但在 校期间无教学理论环节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老师资格,应进展教 育教学才能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老师资格。 二、对原已获得低一级老师资格证书,后取学历到达专科或本 科,拟再申请认定高一类别的老师资格证书者,均需进展教育教学 才能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老师资格。 三、对高等院校中初等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 定与培养目的相对应的小学老师资格,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上老师资 格均应进展教育教学才能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老师资 格。 四、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老师资格,其思想品德 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 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 申请认定老师资格。 本通知从xx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按《行政答应法》的 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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