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化学品平安应用同意证实施办法8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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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 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11月1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 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 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 管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