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管理,切实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第一书记”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

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管理,切实增 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第一书记”作用,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 派到党组织软弱涣散村、贫困村和其他村任职的村党组织 “第一书记”。 第三条选派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由区委组织部行 文任命,任期为2年。 第四条“第一书记”党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在任职期 间,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 第二章选派条件 第五条“第一书记”选派工作由市、县两级统筹负责, 市直机关工委配合。选派的“第一书记”原则上要符合以下 基本条件: 中共正式党员,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 有较强工作能力,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 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 健康状况良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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