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天价乌木案评析
对彭州乌木案的反思潘璠摘要:彭州乌木案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学者认为有政府有与民争利之嫌,然而,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需要从专业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政府引用法规合不合理,村民占有乌木是否有法可依,需
对彭州乌木案的反思 潘璠 摘要: 彭州乌木案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学者认为有政府有与民争 利之嫌,然而,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需要从专业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政府引用 法规合不合理,村民占有乌木是否有法可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本文主 要从几个方面来入手的,第一主要是对乌木定性的问题;第二,通过我们国家现 有法律来判断乌木到底属于谁说有;第三,对乌木案提出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 乌木案无主物埋藏物占有 四川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几根乌木,估计市价 在几百万元左右。其花费了7万多元进行勘验、开挖,但在挖掘过程中,镇政府 强行接管了挖掘和运输工作,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乌木应当属于国家所 有,然而吴高亮认为在自家承包地挖掘的乌木应当对其具有所有权。由此引发纠 纷,根据我对本案的了解,提出对本案的看法。 一、 对本案进行法律上的评析 (一)对乌木属于“什么物” 对于本案应当明确争议焦点,政府一方的理由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规 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吴高亮一方的理由是其在自己承包地里发现 的乌木理应他具有所有权,根据先占理论。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 但是在实践中不能否认先占的存在,例如,甲以所有的意思对抛弃物的占有且不 违法,应当承认甲原始取得对抛弃物的所有权。对此,首先要弄清楚乌木到底是 埋藏物还是无主物。 1 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埋藏是指将物 埋藏于他人土地之中,无论是人为埋藏还是自然埋藏,都应当算埋藏物。例如, 在自家的地里发现的明代瓷器,属于埋藏物。所谓无主物,是指不属于任何人, 也未被任何人占有的物。例如,河边的石头、被人丢弃的电脑等。从字面意思上 来看,埋藏物和无主物没有很大的区分,但实际则不然,埋藏物是所有权人不明 之物,只是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人是谁,而无主物是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没有一个 1 2004362 参见陈华斌:《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