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

论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作者:未知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HYPERLINK "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06_1.shtml"民法基本

论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 作者:未知 “”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同时也 民法 是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 市场经济社会 实、守信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法律 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 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 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 据。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 挥作用的基本前提。这都是不可争议的事实,然而在当公证机构被剥离了色彩,推向市 行政 场的时候,我们却不得不重新探讨市场经济下诚信对于公证的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都有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让更多的中国人 政治 富裕起来,但也应该看到的是,有很多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 信在日常交易中频频出现,客观上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欺骗,社会诚信度下降, 人们开始怀疑一切。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充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市场经济是由市 场主导生产,而不是由政府强制,让市场主导经济发展这种情况下,能够极大的调动人们的 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容易诱发人的贪欲,求利。特别是当个别人在牺牲了诚信能够换 心理 取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后,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效仿,不诚信会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另外 中国的传统由于长时间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人真实的欲望难以表达,谄媚常常换来好处, 文化 诚信却令人处处吃亏的思想根深蒂固,进而使社会诚信度失衡。而不诚信的最大后果就是交 易难,交易高,交易风险大,经济发展缓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公证的作用就尤其 成本 的突显出来,也正是这样的情况才使更多的人们把希望寄托与公证。公证能够给人放心,而 法律所赋予公证的三大效力更是努力把风险降到了最低: 第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 “ 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 ” 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218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申请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 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际交往中各 国公认的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 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 记录。它的信誉就是公证文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 如此有力的效力让公证成为人们信赖的标志,公证成了繁杂的交易中能够让人安心的一块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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