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教师职务低职高聘条例
3.1.5教师职务低职高聘条例(1999年8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教代会通过,2002年l月9日校学术委员会修订)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教师敬业爱岗、钻研业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1.5教师职务低职高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