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 4.1.4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 4.1.4 0.40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当不 4.4 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 断,最终达到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4.2.2 建议修改为: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镇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4.2.2-14.2.2-24.2.2-34.2.2-4 应分别符合、表、表及表的规定,其 Km 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当本条文的 4.4 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细则第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1A 严寒地区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0.3 体形系数 0.3≤0.4 <体形系数 围护结构部位 k 传热系数 k 传热系数 2 2 W/m·K () W/m·K () 屋面 ≤0.45 ≤0.3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50 ≤0.4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4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8 ≤0.8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0.2 窗墙面积比 ≤3.2 ≤2.8 0.2 <窗墙面积比 ≤2.9 ≤2.5 ≤0.3 0.3 <窗墙面积比 ≤2.6 ≤2.2 ≤0.4 0.4 <窗墙面积比 ≤2.1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