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
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 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 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条规定虽 然没有象刑事诉讼法那样明确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 采用“可以一并审理”的措辞,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 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问题是相关的法律和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未作出明确的 规定,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为此,笔者谈点粗浅的见识。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根 据原告请求,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 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它有如下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民事争议的 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如:甲与乙对某幢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行政机关依法对甲、乙之间的房屋权属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其提起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