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规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教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规 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学生。 2、校内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及办公室、进修处、教研室、 电教馆、教科室、学生处等相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师生合法 权益的; 2、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委员会也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和学生申 诉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会、学校团委、民进党派等组织委派 代表组成。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师生员工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 受理师生员工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 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 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2、审查受理. (1)师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 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 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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