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二)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 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 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 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 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 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 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 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 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 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 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 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19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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