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1996-11-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国内航线、航班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约化经营,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1996-11-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国内航线、航班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约 化经营,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区际航线”,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 航线。 (三)“区内航线”,是指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四)“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五)“加班”,是指飞机在规定的航线上增加的航班。 (六)“开航”,是指空运企业用已营运飞机飞行新开辟航线或使用新机型投入 航线经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对国内航线和航班经 营的监督管理,颁发、暂停或收回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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