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 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 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 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 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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