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doc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 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 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 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 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 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 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 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 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 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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