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联系点责任制度
地质灾害联系点责任制度第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党政同责、部门齐抓共 管、全民参与、群测群防、自防自治、抗灾自救的原 则。第二条市级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委、县政府领导 联系到点,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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