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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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被当作一项基本原则写入了民事 诉讼法,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 所赋予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是这一原则的基础,也是任何一个民主法 治国家制定诉讼程序时所追求的平等性和公正性的内在要求。该项原 12“ 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 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二、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与缺陷 辩论原则是我国在建国初期法制建设中从前苏联引进的一项制度, 是建立在对西方资本主义辩论主义批判的同时又对其进行改造的基 础的。由于当时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的差异,前苏联倡导的辩论原则 与西方的辩论主义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比较明显的有一下几点: 1. 程序主体性原则淡化。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法 院,法律对辩论原则的规定只是一种针对当事人的抽象的权利规范, 当事人的地位被淡化和边缘化。 2. 辩论的非约束性显著。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对法院的裁决没有约束 力,前苏联和我国的辩论原则都未规定当事人的辩论对裁判形成的效 果,也未规定法院的审理对象应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和证 “ 据为依据,而且辩论在当事人相互之间也不产生约束力,经常就是你 ”“” 辩你的,我判我的,使辩论成了一种话剧表演。 3. 当事人与法院在责任分担上交叉重复。比如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 求法院可以不受其约束,自动对其变更;在证据的搜集上,法院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