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通过1997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 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殡葬陋习,倡导文 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 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街道 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 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 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尚, 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 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 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规划、物价、林业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 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