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 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 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 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 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 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 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 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 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审判质量评查范围 第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 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 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 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二审改判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 质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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