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199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199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由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各 辐射区(以下简称辐射区)组成。 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辐射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范围和面积界定。 第三条园区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二)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到园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生产、 教学、科研相结合; (三)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引进国外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管理方式,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 向型经济; (五)深化高新技术企业产权、用工、分配和保险等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园区发展下列高新技术,并使其形成产业: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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