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我省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 第一条 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我省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民 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 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 第二条 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 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 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 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 第三条 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 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 第四条 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 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 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