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查
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查 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查 一、证明标准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在笔者调查的134个案件中,涉及需要在分析、判断若干个证据证明力基础上综合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查 证明标准问题之司法实务考查 一、证明标准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在笔者调查的134个案件中,涉及需要在分析、判断若干个证据 证明力基础上综合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作出评价和判断的就有 121件,占90.3%。其中刑事案件占98.3%,即60个刑事案件中只有 1件由于证据过于充分,法官对其是否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度未加任 何评价;民事案件占81%,即63件案件中有12件或者由于双方当事 人对事实完全无争议,或者由于当事人自认和法官推定,不需要再对 证据及证明程度作分析和判断;行政案件则是百分之百的进行了证据 及证明程度的评判。还有一级调查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笔者所在的 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两年间讨论的379件个案中,就有308件研究讨 论的重点是分析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问 题,占讨论案件数的81.3%;而该中院所辖的20个基层法院的审判委 员会两年间讨论的与证明标准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事实的平均案件数 占讨论个案总数的36.2%,其中最高的为100%,即每个案件都是在 讨论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再讨论法律问题,最低的也占18.7%。上述调 查结论足以充分表明证明标准问题在法官和法院断案中举足轻重的地 位和作用。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没有证明程度和证明标准的评判工 作,审判工作就几乎完全失去了基础,成了空中楼阁。 二、立法标准与实践标准之间有很大距离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都有与证明标准问题有关的条文,“‘虽然条 文字面上有些差异,但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