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管理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商标代理管理规定适用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 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商标代理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 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活动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 第三条商标代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商标代理机 构和商标代理人交纳政府规定的费用。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保守商标权人商业秘 密,依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商标代理行业的 自律规则,加强行业自律,保持行业良好秩序。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登记 第六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商标代理机 构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备的设施设 备; (三)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执业人员; (四)有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费保障措施; 第1 页共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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