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
经A. 882 (21 )号决议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第1章 总则1.1目的本文件意在于就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的指导,并在这些检查的实施、船舶、 船舶设备或船员所存在缺陷的识别、管理程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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