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务科办理。 □ 印 鉴第三条 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法人,应使用法 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洽办有关股票事务 时,即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 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 加盖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 凭。 第五条 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鉴 挂失更换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 的日报,连续刊登印鉴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 给的“印鉴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 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并注销旧卡。 □ 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