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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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 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 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 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 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 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 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 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 前毕业。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 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 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 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 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 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90~10080~8970~7960~6960 百分制低于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