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 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 传染病 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 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 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 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 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