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基础工作秘书基础
出纳基础工作《秘书基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出纳基础工作《秘书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凯里学院及所属经济实体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内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会计工作。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一 级财务会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分院、后勤、 产业经济实体根据需要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会计机构,在业 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指导。 第四条 学校事业收支实行一级会计核算体系,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计划 财务处内部机构设置:会计核算科、综合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根据各分院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设置各分院财务报帐员(常任),业务上 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方针、政策,掌握高等学校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的 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