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商业机密刑法保护启发
小议商业机密刑法保护启发 一、德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中的“区别对待” (一)不同犯罪对象的不同对待。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将盗用样品行为②列入刑罚处罚的对象。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
1 11 第页共页 小议商业机密刑法保护启发 一、德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中的“区别对待” (一)不同犯罪对象的不同对待。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 条将盗用样品行为②列入刑罚处罚的对象。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 的刺绣和花边行业发达,一些企业往往委托中间工厂生产,并支付工 资。通常将原材料和模板一起交给被委托方加工。然而,这些加工企 业往往滥用模板,将模板转让给他人或者自己直接使用。为了保护委 托方的利益,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09年将盗用样品行为增 列为犯罪行为。盗用样品罪适用刑法保护操作技术,以防止承包商(合 同一方)的盗用[1]2,目标在于保持一个指向信任要求(相对应于第 17条保密意识)的意志。一个人对某一特定群体授权项目,其透露的 目的在于使用,而不是让一般人能够接触。它有独特的功能,也保护 了操作的专有技术,打击非法占有的承包商[4]。盗用样品罪中的样 品包括模板和技术规程。模板文件或其他对象是新商品生产的范本, 技术规则是一个技术过程中的口头或书面说明。这两个概念并不相互 排斥对方,模板可以包括编写技术规程。法案中给出的例子(图纸, 模型,模板,样式,切割,配方)并非详尽无遗。在已有的司法实践 中涉及到邮票的图纸和模型,格网状装饰和花边的优惠券,家具图纸, 图纸的工具,图纸和书面指示的专利说明书,设计师的服装模型,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