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根据《XX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 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根据《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 培训 XX 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及 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现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订本准入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体育主管 部门 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 国家财政 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 能为目的,从 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本 准入 4—6 标准要求。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 单位。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 持社会主义 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 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 单位名单, 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具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