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湘潭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推进“绿色信贷”机制建设,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

湘潭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推进绿色信贷机制建设,优化环 境资源配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 通则》、《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湘潭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 “” 化物四项污染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 在正常生产活动中,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 《排污权证》的形式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湘潭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 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权证》、且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主管机关)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为抵 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 行为。 第二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80% 第六条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 排污权评估价值综合考虑评估价与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 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 款人协商评估。 第七条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一般为基 准利率,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下浮。 第八条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企业《排污权证》登载的排污权有效期 限的届满日。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腾讯文库湘潭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