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论文
固定资产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论文 固定资产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论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度》)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的处理要求,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是在固定资
固定资产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论文 固定资产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论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度》)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支出 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的处理要求,有着明显的 差异。首先是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形成差 异。 《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 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 折旧;小企业在建工程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要估价入账,并计 提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有:A、年限平均法(即直线 法);B、工作量法(又称产量直线法);C、年数总和法(加速折 旧法);D、双倍余额递减法(另一种加速折旧法)。 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可由企业自行根据该固定 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也就是《制度》不作硬性的统一 规定。 税法那么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 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须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 前的固定资产。 规定计提折旧的.方法,要采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 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前方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 折旧的方法。而且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 物(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十 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五年)。至于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统一 为百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