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民暂行条例范文
上海市公民 暂行条例 范文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
上海市公民 暂行条例 范文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 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 共平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顺利进展,根据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组织者的姓名、职业和住址,游行、 的目的、 人数、地点、起迄时间、行进道路、组织方式及平安措施。 第 四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游行、 的申报登记后,应于三日内作出答应 或者不答应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公安机关对于游行、 的申报登记,除认定该游行、 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或者有可能 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以外,应当答应;但根据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 秩序的需要,可以适当变更原申报的游行、 的地点、起迄时间和行 进道路。 第五条 游行、 的组织者在申报登记后,公安机关作 出决定前,可以撤回申报;公安机关作出答应的决定以后,组织者 决定取消游行、 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原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 经答应的游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 1987年9月23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